最新疫情通报80302例 处理了十几个人,黄某英呢?
来自司法部北京市及湖北的通报称,2月17日,黄某英刑满释放。2月18日开始间断性发热5天,伴咽部不适,当时留在武汉女子监狱隔离观察。2月21日早上,干警将黄带出监狱,乘鄂牌依维柯警车道武汉北高速收费站外广场,步行将黄送至卡口。黄女士和女儿及其女儿前夫驾乘京牌私家车,于2月21日11:30进入京港澳高速,2月22日0:58:58,黄某英所乘坐的京牌小轿车从求贤检查站第8车道进京,辅警周洋在凌晨1点左右到附近上厕所,当时未在车道工作岗位。黄某英所乘车辆进入车道时,检查过程中,驾驶该车辆的杨某某在测量体温后自行下车核查身份证,此时由另一辅王辉测量车内黄某英及其女儿覃某的体温,未发现异常。视频显示,王辉未按要求再进行人工核查身份证件。
黄女士2月22日凌晨1:57由自驾车到京,黄某英乘坐的小汽车进入新怡家园小区地下车库,当班人员没有拦下该车,既没有对该车做登记,也没有测量体温。22日13:50,黄女士女儿前夫杨某某打电话向社区报告了家中有武汉来京人员的情况。黄女士于2月22日20:40作为武汉进京人员被送至集中隔离点隔离观察。2月23日19:00因发热由急救车转运至东城区普仁医院发热门诊进行排查,2月24日被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并转运至市级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整个事件的结果是:两地处理了十几个人,但黄某英的目的达到了,成功的进入了医疗资源比武汉好很多的北京治疗,但她违法吗?
2月28日,律师付建就黄女士离开武汉的相关法律问题接受了大河报记者专访,进行了阐释。
●问题1:
据北京通报,黄女士在武汉时于2月18日开始间断性发热5天,2月22日凌晨2时到达北京,2月24日确诊。如此说来,2月18日出狱后她尚在武汉,但已经发热。在此情况下,黄女士离汉是否违规?如果违规,会否构成刑事责任?
付建:
发热人员是禁止离开武汉的,黄女士在发热的情况下离开武汉,是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对于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如果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问题2
允许发热病人离开武汉,负责武汉封城管控的相关责任人会否构成刑事犯罪?
付建:
相关责任人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在知道离开的人员是发热患者的情况下予以放行,主观上具有故意,对可能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以听之任之的心态,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问题3:
根据现有政策,在封城管控的情况下,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同的刑满释放人员刑期届满后出狱,究竟该如何安置?有无法律明确支持?如果无明确规定,制度设计上是否存在漏洞?
付建:
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封城情况下,户籍在武汉以外地区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问题,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支持,存在一定的漏洞需要完善,但是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武汉的一些做法是法院与刑满释放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派出所协调,双方接力并出具相关手续,将在武汉服刑的人员接回,进行为期14天的医学隔离观察。
●问题4:
不少网友追逐黄女士个人身份、行程等情况,并不断报料,这种披露行为,会否构成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在此事中,哪些信息属于她的隐私,哪些不属于她的隐私?
付建:
黄女士的个人信息以及服刑的原因被披露出来,尚未构成侵犯其隐私权。因为这些有关黄女士的资料在裁判文书公开网上是可以查询到的,但是,公开黄女士的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则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问题5
在间断性发烧的情况下,如果黄女士是被司法人员护送离汉,她本人是否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付建:
如果是一种强制的司法人员护送,她本人没得选择,本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她本人具有活动的自由,对护送与否的行为可以选择,即使是司法人员的护送,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结论是:当事人最高可被追究刑责,相关领导和当班人员要负责,制度设计存有漏洞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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